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第⼀章 总 则
第⼀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文旅部关于《“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 开展共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项目是为充分发挥各类机构的引导作⽤,培育壮⼤非遗主体,促进非遗产业聚集,优化非遗公共服务,完善产学研⽤合作与创新机制,建设良好非遗⽣态发展环境,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与创新发展。
第三条 共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应遵循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水平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普及力度的原则,结合项目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推进。第四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负责研究机构的建设指导及相关管理⼯作。各地⼯作组负责组织本地区非遗研究机构的申办和创建⼯作,配合研究网对非遗研究机构进⾏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非遗研究机构分为五类,即研究基地、研究院、研究中心、 研究所、研究室。
第六条 ⽀持国家文化开发区、边境文化合作区、国际文化合作区等创建非遗⽰范基地。⽀持⾰命⽼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困难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文化产业集群发展,对特殊类型地区非遗研究机构的申办标准给予适当放宽。
第⼆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非遗研究基地应当具有非遗聚集区效应和文化产业园结构,非遗专家不少于 3 名,研究员应保持在 10 人以上。申办对象由各地区⼯作组负责遴选并推荐,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出台的政策规定,符合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正式投⼊运营。
(⼆)区域内已有的非遗企业及上下游相关单位相对集中,形成产业门类较全的集聚优势。
(三)基地建筑⾯积应达到 3 千平⽅⽶以上,⽤于非遗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建筑⾯积应⼤于 2 千平⽅⽶(创业园、孵化园及特⾊园区可以酌情降低,下同),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且已正式投⼊使⽤;企业⼊住率在 80%以上,且所⼊驻的企业中,非遗相关企业占所有⼊驻企业的 70%以上;⼊驻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四)区域内的非遗创新发展能够与地⽅优势产业需求结合,对区域内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融合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起到明显的推动和⽰范作⽤。
(五)所在地政府部门准备建⽴非遗⼯作协调管理机制并制定出台本地非遗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扶持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第⼋条 研究院应配备有 5 名以上研究员;研究中心应配备 4 名以上研究员;研究所应配备 3 名以上研究员;研究室应配备 1 名以上研究员。申办对象由各地区⼯作组负责遴选并推荐。
第九条 申办企业须为在国内注册的独⽴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且经营非遗相关业务。非遗研究机构申办条件具体要求附后,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动态调整。
第三章 通知要求
第十条 非遗研究机构申办材料由所在地⼯作组审查后,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办公室。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一条 申办非遗研究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非遗研究机构申办表;
(⼆)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情况简介;
(三)法人及研究员情况简介;
(四)非遗研究机构创建⽅案;
(五)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条 申办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为,将取消⽰研究机构合作建设资格。
第四章 合作共建
第⼗三条 相关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情况填写申报表,向所在地⼯作组提出申请,由⼯作组确定推荐名单,并将相关材料原件⼀式两份(包括电⼦版)上报至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办公邮箱。
第⼗四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组织有关机构、专家成⽴专项⼯作组,对申报材料进⾏核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现场调研,对研究机构的管理单位组织答辩,并拟定出研究机构建设⽅案。
第⼗五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将通过合作共建的研究机构名单在官⽅⽹站公⽰。
第⼗六条 经公⽰⽆异议后,签订合作共建协议,按规划设计⽅案具体实施,完成验收合格后授予研究机构称号,承办单位应按时缴纳管理费。研究网每年将对研究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可继续履行相关义务,不合格的将整改后再开展工作,承办单位应缴纳规定的年度注册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研究机构在每年 12⽉底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报送上⼀年度课题研究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 每年按照标准对研究机构进⾏⼀次审核,对于达标的机构继续列⼊,不达标的则予取消。
第⼗九条 研究机构发⽣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或合并、分⽴、变更法定代表⼈等重⼤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个⽉内报当地⼯作组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撤销资格,收回相应证书匾牌:
(⼀)申请或合作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发⽣偷税漏税、恶意⽋薪、宣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的,屡催未果的;
(四)发⽣重⼤或特别重⼤安全事故,或者发⽣突然事件,直接公告退出,不再对其进⾏发展质量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研究机构,给予提醒、通报,责令整改;对连续两次综合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下的,公告退出,以保持研究机构发展的先进性;
(五)严重违反合作共建协议的;
(六)其他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被撤销资格的基地、企业,⾃撤销之年起 3 年内,不得再申请合作共建非遗研究机构。
第⼆⼗一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所属共建研究机构均为学术研究单位,具有独立性和非经营性,任何研究机构不得以单位名称作为主体与他人签订商业合同。与其它研究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报送研究网办公室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条 对已合作共建并授牌的单位,研究网将定期安排专家组进驻指导,并与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进⾏沟通,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三条 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动,集中各⽅资源,⽀持非遗研究机构发展和优势项⽬建设。加强对非遗研究成果市场转化,加⼤对⽰范研究单位典型经验宣传推⼴⼒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最终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2024 年 2⽉1⽇起施⾏。